阳光新业地产:公司涉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诉讼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阳光新业”)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绿野”)与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田华公司”)、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泰”)、北京瑞金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金”)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立案,案号(2020)津 01 民初 651 号。现将案件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案件起因
2013 年,原告股东被告 2 北京瑞金和本公司子公司天津德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德然”)持有原告森林绿野 100%股权。2013 年 9 月,原告与被告 1 田华公司签订了《天津西青杨柳青镇北居住及商业项目鹭岭广场(二期)酒店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承建鹭岭广场(二期)酒店 56#楼工程。其中合同通用条款第 32.1 条约定:本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 13.9 条第二款第 b 项“本工程无论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或其他社会、政府机关的验收,都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的责任”;第 28.1 条“在工程部分或全部暂停期间,乙方应保护、照管、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合同附件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一条“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项目”;第二条质量保修期“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017 年 5 月 15 日,天津德然、北京瑞金(以下统称为“转让方”)与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蓝光”、“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转协议”),将转让方所持有的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绿野”、“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愿意受让转让方全部股权并承接目标公司所持有项目的后续开发建设。森林绿野所持有的天津杨柳青项目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津同公路北侧。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为 281,504.35 平方米,由 A、B 两个地块组成,均为 2011年 8 月 11 日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其中 A2 地块、B 地块存在延期开竣工情况。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披露的 2017-L19《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杨柳青项目 B 地块为在建工程,在项目交易时,受让方已从法律、财务、工程各方面进行了尽职调查工作,双方并于 2017 年 9 月完成了标的公司的股权过户及管理权交割、项目现场交割。

根据原告陈述,其在办理新的施工证时,原告聘请的工程检测公司出具的《工程鉴定报告》结果显示为安全性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导致其无法正常施工。

(三)诉讼请求
1、原告与被告 1 田华公司在 2013 年 9 月签订的《天津西青杨柳青镇北居住及商业项目鹭岭广场(二期)酒店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解除;
2、被告 1 向原告返还工程款人民币【44,554,204.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暂计【4,900,591.15】元(最终以被告实际返还完毕全部工程款之日止);
3、被告 1 因其隐瞒所建工程质量未达国家标准违约在先而返还应由其自行承担、但却向原告收取的洽商费和停工损失额共计人民币【20,334,387.63】元及支付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暂计【2,236,613.19】元(最终以被告实际返还完毕全部洽商费和停工损失额之日止);
4、被告 2、被告 3、被告 4 为被告 1 在诉讼请求二、三中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