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资本一审被判向华夏保险支付8000万元及利息576 万元

案件受理费 479,662 元由被告负担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编号:临
2019-026),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9)京 03 民初 154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
被 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二、法院审理情况
原告华夏人寿诉被告华业资本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法院已于 2019 年 3 月4 立案后,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华业资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华夏人寿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投资本金 8000 万元及利息 576 万元;
2、被告华业资本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华夏人寿逾期支付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投资本金及利息的利息损失(以本判决第一项的投资本金及利息为基数,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7.2%计算);
3、驳回原告华夏人寿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 479,662 元由被告负担。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