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建设: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实际业绩较预告业绩由盈转亏,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准确。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日前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简称“江苏证监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85 号)(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2022 年 1 月 29 日,你公司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计下降的公告》。预计2021 年度净利润为 7.08 亿元至 21.23 亿元。2022 年 4 月 26 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报告》,2021 年经审计净利润为-33.82 亿元,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业绩与预告有重大偏差的说明公告》。你公司实际业绩较预告业绩由盈转亏,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事项,已将上述内容告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学习,提高专业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障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