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集团: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信托向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提起诉讼

原告主要诉求,判令泰禾集团偿付本金 39.95 亿元及相关利息、罚息等。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禾集团”)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起诉状》(案号为〔2020〕沪 74 民初 1942 号),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向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提起了诉讼。
(二)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案号为〔2020〕浙 01 民初 1944 号),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金汇信托”)向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提起了诉讼。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0)沪 74 民初 1942 号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20 年 8 月 10 日
2、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3、当事人:
原告: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一: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投资”)
被告三: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恒祥置业”)
被告四: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振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宁波梅山”)
被告五:南京龙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龙润”)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合称“被告”)
4、诉讼理由:四川信托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 月 19 日期间,分四期向泰禾集团发放了合计 40 亿元贷款,由泰投投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南京恒祥置业提供抵押担保,由宁波梅山和南京龙润提供质押担保。而后,泰禾集团未能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本金和利息,四川信托根据合同约定提起诉讼。
5、原告主要诉讼请求:(1)判令泰禾集团偿付本金 39.95 亿元及相关利息、罚息等,共计 4,797,189,562.20 元;(2)判令泰禾投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南京恒祥置业抵押土地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
判令宁波梅山和南京龙润质押股权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
全部费用。
(二)案号(2020)浙 01 民初 1944 号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20 年 8 月 4 日
2、受理机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当事人:
原告: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金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闵”)
被告二: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黄其森
被告四:叶荔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合称“被告”)
4、诉讼理由:浙商金汇信托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向上海金闵发放贷款 7 亿元,由泰禾集团、黄其森先生、叶荔女士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泰禾集团担保事项详见 2018-143 号公告)。而后,上海金闵未能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
浙商金汇信托根据合同约定提起诉讼。
5、原告主要诉讼请求:(1)判令上海金闵偿付本金 6 亿元及相关利息、罚息等,共计 611,143,052.05 元;(2)判令上海金闵承担律师费及担保费;(3)判令泰禾集团、黄其森、叶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浙商金汇信托对上海金闵名下的在建工程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除上述相关诉讼外,尚未披露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计 336 起,涉及金额 174,948.13 万元,主要为金额较小的商品房合同纠纷及物业合同纠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其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