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泰集团:因合同纠纷事宜 向永嘉、仁爱、恒大合肥提起诉讼

冻结被告方部分银行账户

近日,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淮南永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嘉公司”)、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爱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合肥公司”,上述三家公司合称为“被告方”)合同纠纷事宜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皖 04 民初 173 号。

公司同时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方部分银行账户,并查封仁爱公司所开发的淮南恒大御府项目的 700 余套在售商品房。

公司同时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方部分银行账户,并查封仁爱公司所开发的淮南恒大御府项目的 700 余套在售商品房。

关于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淮南永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小区现 12 栋 501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ET5E3H
法定代表人: 王永飞
被告 2: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 1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45931359
法定代表人: 王永飞
被告 3: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与银屏路交口恒大广场 2 号地块商务写字楼51 层 5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38558U
法定代表人:姜昆
(二)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款 1,064,207,500.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337,353,777.5 元(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自 2018 年 12 月 6 日起暂计算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请求判至款清之日止)。
2、判令第三被告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江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龙公司”)系仁爱公司原股东(公司和江龙公司原分别持有仁爱公司 90%和 10%的股权)。2017 年 3 月 22 日,原告及江龙公司控制的仁爱公司与第一被告永嘉公司签订《淮南天鹅湾(中校区)项目转让协议》,约定仁爱公司向永嘉公司整体转让安徽理工大学中校区项目(以下简称“中校区项目”)。为实现上述项目交易目的及完善项目后续处置手续,2017 年 4 月 6 日,原告及江龙公司配合永嘉公司又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仁爱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永嘉公司。

关于上述交易的具体情况,详见 2017 年 3 月 24 日披露的《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出售项目资产暨转让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43)及 2017 年 4 月 8 日披露的《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50)。

2017 年 3 月 31 日,仁爱公司依约交付前期 100 亩项目土地,4 月 11 日,仁爱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17 年 5 月 5 日,原告收到仁爱公司的两笔汇款,分别为 979,861,012.10 元及 134,346,487.90 元,合计1,114,207,500 元。

2017 年 9 月 13 日,永嘉公司、仁爱公司共同发函给粤泰公司,确认两公司应付公司及关联子公司款项 2,228,415,000 元,已付 1,114,207,500 元,未付款1,114,207,500 元。2018 年 12 月 5 日,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将中校区项目资产按现状交付于仁爱公司,故永嘉公司与仁爱公司应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向粤泰公司支付剩余未付款 11,14,207,500 元。但截至起诉之日,永嘉公司除代粤泰公司向第三方支付 5,000 万元以外,仍有 1,064,207,500 元未予支付。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