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资本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9)渝 05 民初 1444 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西藏华慈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慈”)
被 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重九龙坡支行)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重庆分行”)
第三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质押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0310000261-2017 年杨家(质)字 0043号的《质押合同》;
2、判决被告立即配合原告注销基于编号为 0310000261-2017 年杨家(质)0043号《质押合同》而出质的原告持有的重庆市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32.8%股权的质押登记;
3、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本案而产生的律师费 32 万元;
4、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
2018 年 2 月 26 日,第三人“工行重庆分行”、被告“工行重九龙坡支行”及第三人“华业资本”三方签订了《债权投资协议》,该协议约定工行重庆分行向华业资本提供 3 亿元债权投资资金,用于补充华业资本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运营资金,被告作为项目管理人负责对投资项下资产及债权投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质押合同》,原告将持有捷尔医疗 32.8%股权质押给被告,股权出质登记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办理完毕。

工行重庆分行并未按照《债权投资协议》约定向华业资本提供 3 亿元债权投资金,但捷尔医疗 32.8%股权却一直质押在被告名下。因工行重庆分行客观上已以行为明确不再发放《债权投资协议》约定的 3 亿元债权投资资金,故原告处置的捷尔医疗 32.8%股权并不存在对应的主债权,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应予解除。被告应及时注销捷尔医疗 32.8%股权的质押登记,被告在原告催告后,至今未注销捷尔医疗 32.8%股权的质押登记,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发来的上述《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