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向广新房产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577.5 万元。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百次会议经关联董事江利雄、胡巍华、华欣、徐晓回避表决后,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昌县广新房产财务资助事项的议案》。

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公司权力机构自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止,审批公司控股子公司新昌县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房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对其合作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 700 万元。

公司总裁办公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审议同意广新房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对其合作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 122.5 万元;本次会议审议同意广新房产按合作股东方的出资比例继续对其合作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577.5 万元。

本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财务资助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销售资金回笼,出现资金盈余的情况下,留足项目后续开发所需资金,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向合作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上述财务资助行为发生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没有在以下期间发生过上述财务资助行为: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