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公告济南公司诉讼事项进展

经公司综合判断,本次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有重大影响。

2019 年 4 月 13 日,新城创置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终 283 号);并接到通知,本案将于 2019 年 5 月23 日开庭审理。

2015 年 11 月,新城创置与银丰置业签订了《关于济南市历下区刘智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地块为济南市规划局济规直(一)管函[2014]163 号文件所确定的 A 组团 A-1、A-2、A-3、A-4、A-5 地块。

2018 年 5 月,新城创置以银丰置业未按《合作开发协议》之约定构成违约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求银丰置业继续履行。2018年 8 月,银丰置业就本案提出反诉申请,认为《合作开发协议》因政府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该“政府因”属于《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银丰置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银丰置业认为在《合作开发协议》签订后,在合作地块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因政府部门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发生巨大变化以及土地出让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出现情势变更事实。新城创置就本案变更诉讼请求,新增要求银丰置业承担违约金 50,000 万元,并就新增诉讼请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2018 年 11 月 9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并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解除银丰置业与新城创置签订的《关于济南历下区刘智远存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一》;驳回新城创置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新城创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已实际缴纳上诉费用。

二审上诉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 62 号民事判决;
2、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新城创置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3、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