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补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7 日披露了《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258,该公告所述回购股份预案简称“本次回购预案”)。现对该公告补充披露如下: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倡议人为公司董事局,公司已在该公告中披露了公司董事局全体成员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及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现对倡议人未来 6 个月未有减持计划事项补充更新如下: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倡议人董事局全体成员确认未来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 个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公告正文中列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符合上述规定。公司拟在上述实施期限范围内,在满足回购条件的前提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达到回购规模,公司对此情况在重要事项中做出说明。

现对上述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满足回购实施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达到回购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