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城2015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回售申报

2018年 11 月 5 日为本期债券投资者回售资金发放日。

根据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发行的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5 名城 01”)所设定的关于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条款的规定,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披露《关于 2015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的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18-079)、《关于 2015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18-080),并于 10 月 9 日、10 月 11日、10 月 12 日披露“15 名城 01”公司债券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8-081、2018-083、2018-086)。

根据本期债券投资者行使回售权选择的实施办法, 投资者可在回售申报期(2018 年 10 月 15 日、10 月 16
日、10 月 17 日),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5 名城 01”公司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即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5 名城 01”债券。
本次回售申报期结束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5 名城 01”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有效数量为 376,047,000 元,回售金额为 376,047,000.00 元(不含利息),需发放回售资金 376,047,000.00 元(不含利息)。

本次回售的有效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