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投发展:调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2017年7月4日召开的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2017年7月20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并确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债券相关事宜,本次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容详见《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临2017-034)。

由于本次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已过有效期,为保证本次债券发行工作顺利进行,特提请股东大会调整本次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除决议有效期调整以外,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有关本次债券发行的其他决议内容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