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控股:以房抵款 中洲滨海商业中心12 套公寓给乙方

并同意乙方以向丙方应收的工程款合计 48,168,498.70 元抵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等额购房款。

因经营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创佳房地产有限公司及惠
州惠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惠州公司”或“丙方”)拟与深圳市汇海置业有限公司(下
称“甲方”)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乙方”)签订《以房抵款协议》,约定
甲方同意出售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中洲滨海商业中心合计 12 套公寓给乙方,并同意乙方以向丙
方应收的工程款合计 48,168,498.70 元抵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等额购房款。

深圳市汇海置业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协议项下,惠州公司合计应
付甲方购房款 48,168,498.70 元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
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
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乙丙各方同意以丙方合计应付乙方工程款合计¥48,168,498.70 元(大写:人民币
肆仟捌佰壹拾陆万捌仟肆佰玖拾捌元柒角整)(“抵房款”)抵付乙方购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中
洲滨海商业中心合计 12 套公寓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应向甲方支付的等额购房款。
2、三方一致确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买受人已按本
协议约定与甲方办理完毕《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后,则对应之房屋价款与对应金额的丙方应付乙方的工程款方可抵销,乙方不得向丙方主张要求支付抵销金额的工程款,甲方不得再向乙方要求支付抵销金额的购房款,购房款由甲、丙方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的实际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除本次交易外,年初至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各类关联交易统计金额约 13,396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