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集团收到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无异议函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无异议函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上述无异议函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关于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的公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4日、2018年5月1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详见公司2018-101号、2018-121号公告)。

2018年7月17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8〕414号),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申请确认发行面值不超过55亿元人民币的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深交所无异议。

本无异议函不表明深交所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应当确保参与债券认购的投资者符合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并向其充分揭示风险。

债券的发行应当按照报送深交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如发行人相关情况或债券相关文件在本无异议函出具之后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如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告知深交所的,本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公司应当自本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正式向深交所提交转让申请文件,逾期未提交的,本无异议函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