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景泰富:延迟寄发通函

延迟至2023年10月26日或之前

兹提述合景泰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3年8月15日的公告(统称「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i)出售杭州致延投资有限公司之50%股权;及(ii)出售苏州市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50%股权及苏州市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51%股权(统称「该等出售事项」)。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彙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所述,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该等出售事项之详情;(ii)本集团之财务资料;及(iii)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该通函」)预期于2023年9月5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需要额外时间落实将纳入该通函的若干资料(其中包括债务报表、营运资金充足声明及估值报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而联交所已于2023年9月6日授出有关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的豁免,以允许将寄发该通函的日期延迟至2023年10月26日或之前(「该豁免」)。该豁免仅适用于此情况,而倘本公司情况有所变动,则联交所可撤回或变更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