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公司及林腾蛟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

我局决定对阳光城、林腾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或“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的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对济南兴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平潭兴祁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 29,462 万元借款事项作出差额补足担保承诺。该笔担保未经阳光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迟至 2023 年 4 月 29 日才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阳光城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州俊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 25,000 万元股权投资款及收益作出差额补足担保承诺。该笔担保均未经阳光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迟至 2023 年 4 月 29 日才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林腾蛟作为公司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阳光城、林腾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