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生控股:驳回清盘呈请

法院已颁令(其中包括)驳回申万宏源策略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提交及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送达本公司的清盘呈请。

本公告乃由祥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而刊发。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及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针对本公司向开曼群岛大法院(「大法院」)提交之呈请。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彙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佈,大法院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判决。据此,大法院已颁令(其中包括)驳回申万宏源策略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提交及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送达本公司的清盘呈请。诚如本公司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的公告所披露,倘呈请被撤销、驳回或永久中止,则于呈请呈交日期或之后作出的任何处置、转让或变更将不会受到影响。由于清盘呈请被驳回,因此于呈请呈交日期或之后作出的任何股份处置、转让或本公司股东地位的任何变更均不会受到影响。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切勿完全依赖本公告所载资料,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应审慎行事。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务请寻求专业或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