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园美谷:收到中国信达资产起诉状

截止目前,各被告仍未清偿全部款项;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园美谷”)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寄达的传票和起诉状,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沪 0115 民初 32063号
3、案件原告和被告: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被告一: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阳江市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三:阳江市金海龙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五:田汉、被告
六:李莉、被告七: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八: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
九: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十: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十一: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
4、案件背景情况:
被告一与案外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国民信托”)签署了相关信托贷款合同,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贷款余额 20,000 万元。被告二、被告三对此提供了抵押担保,被告一对此提供了质押担保。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提供保证担保。
2020 年 8 月,原告(作为收购方)、国民信托(作为转让方)及信托委托人签署了《债权收购协议》,约定原告依协议约定收购国民信托对被告一享有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原告与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同作为担保人)签署了《保证合同》,担保人为被告一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义务和责任等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认为:其受让债权后,截止目前,各被告仍未清偿全部款项;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5、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 179,197,486.67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迟延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的罚息、复利等人民币 128,167,327.47 元【具体计算方式为:对应付未付的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上浮 100%,即逾期罚息利率=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00%)按日计收罚息,直至本金归还为止: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上浮 50%自逾期之日起按日计收复利,直至应付利息及对应复利全部清偿为止。前述为暂计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之金额(详见本息清单),具体款项应按上述方法计算至实际归还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之日为止】;
(3)请求判今被告一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80 万元;
(4)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对被告二名下位于阳江市闸坡镇北极村民委员会山屋村前之一的面积为 23,421.34m2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粤(2018)阳江市(海陵区)不动产权第 0000310 号】、阳江市闸坡镇北极村民委员会山屋村前之二的面积为 69,205m2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粤(2018)阳江市(海陵区)不动产权第 0000309 号】、阳江市江城区银岭科技产业园内站港公路北侧A2-1-2 号的面积为 38,062m2 的土地使用权【阳府国用(2012)第 11-1008 号】等抵押物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对被告三名下位于阳江市江城区龙涛五马岭的面积为 11,699.15m2 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为:阳府国用(2013)第 10815 号】、阳江市江城区岗列龙涛的面积为 25,566m2的土地使用权【阳府国用(2013)第 10814 号】等抵押物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对被告一持有的被告三全部股权(持股比例 100%、对应出资 100 万元)、被告二全部股权(持股比例 100%、对应出资额 13,046.16 万元)、北京合力精创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持股比例100%、对应出资额 1,000 万元)等质押物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7)请求判令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十一被告承担。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已收到的信达资产起诉案件以及尚未收到信达资产起诉公司的其他案件构成了重大诉讼事项,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年度业绩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将对2022 年业绩预告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