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力建业:就向Green Asia申索宣派股息

由于Green Asia未能付款,实力投资于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已就委任接管人向开曼法院提交针对Green Asia之呈请。

 

本公告乃实力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自愿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委任Green Asia Restructure SP及Green Asia Restructure SP II(统称「该等基金」)之资产接管人,该等基金均为Green Asia Restructure Fund SPC(「Green Asia」)之独立投资组合。除另有订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词彙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披露,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实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力投资」)为该等基金之A类股份之认购方。于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实力投资就该等基金的拟定所得赎回款项总额约30,497,000港元发出赎回通知。由于Green Asia未能付款,实力投资于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已就委任接管人向开曼法院提交针对Green Asia之呈请。聆讯已于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举行,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之黎嘉恩先生及陈文海先生及Deloitte&Touche LLP之Michael Green先生已根据开曼法院之判令获共同及个别委任为该等基金之接管人(「该等接管人」)。

于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实力投资接获来自该等接管人之信函,该信函通知实力投资就优先申索宣派首期及末期股息之100%以及就获接纳无抵押申索宣派首次中期普通股息之28.13%已获宣派,并可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七日或之后自该等接管人收取款项。据该等接管人所告知,实力投资可就优先申索收取约483,000港元以及就获接纳无抵押申索收取约8,579,000港元(佔其当时就获接纳无抵押申索提出约30,497,000港元索赔之28.13%)。实力投资将根据该等接管人之指示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七日申请收取款项。

本公司正在并将继续与该等接管人就变现该等基金剩余资产展开积极讨论,并获悉变现程序仍在进行中。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就该等基金之可收回款项另行刊发公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