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都基业:浙江证监局对宋都股份以及俞建午、汪庆华等高管出具警示函

公司未披露与关联自然人俞建午、汪庆华、陈振宁之间的关联交易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股份”或“公司”)于 2023 年 3 月20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未披露 2021 年至2022 年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杭州泰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发生的大额关联资金往来;二是公司未披露与关联自然人俞建午、汪庆华、陈振宁之间的关联交易;三是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未经过有关决策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是公司对重大对外投资进展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是公司独立性及财务核算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俞建午、执行总裁汪庆华、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陈振宁、时任董事会秘书郑羲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宋都股份、俞建午、汪庆华、陈振宁、郑羲亮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浙江证监局《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亦将认真吸取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