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实发展:虛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

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2]316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7883X9)存在以下问题:
1. 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你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发布临时公告披露,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控股子公司上海上实龙创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龙创”)未经审计的应收类款项合计约人民币 26.15 亿元,其中部分业务涉及融资性贸易,该类业务所涉及的应收类账款可能存在不可收回的风险。经查,你公司不晚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知悉上实龙创应收类款项存在不可收回风险,可能对你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2 年 1 月 12 日才披露重大风险提示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未及时披露订立重大合同。2020 年 12 月 15 日,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与你公司签订《收购东大名路 815 号(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收购东大名路 815 号(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与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高阳宾馆有限公司签订《收购东大名路 879 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拟收购你公司及上海高阳宾馆有限公司持有的东大名路 815 号(西侧、东侧)、879 号地块房地产,三份合同总金额为 9.3 亿元。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才在《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订立上述重大合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3. 虛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上实龙创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通过虛构交易的方式虛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的情形,导致你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