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晟国际:高等法院下令将呈请的聆讯押后至2023年4月14日

本公司将就有关呈请的任何重大发展知会股东及投资者,并将根据上市规则适时刊发进一步公告

本公告乃由福晟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以及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2022年3月24日、2022年4月24日、2022年5月3日、2022年5月17日、2022年6月19日及2022年8月17日有关呈请的公告(「该等告」)。

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彙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向股东提供以下最新资料,于2022年12月16日的聆讯上,高等法院下令将呈请的聆讯押后至2023年4月14日(星期五)上午9时30分(百慕达时间)。

本公司将就有关呈请的任何重大发展知会股东及投资者,并将根据上市规则适时刊发进一步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