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城:公司及俞培俤、俞锦、郑国强、张燕琦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未能充分、审慎考虑影响存货等减值的各项因素,导致两次业绩预告中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差异金额较大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8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2]97 号)等。

《警示函》的具体内容: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俞培俤、俞锦、郑国强、张燕琦:2022 年 1 月 29 日,公司披露《2021 年年度业绩预告的公告》,预计公司 2021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 34,817.18 万元至 27,817.18 万元,同比减少 62.07% -77.69%。

2022 年 4 月 22 日,你公司披露《2021 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的公告》,预计 2021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出现亏损,为-40,500 万元左右,同比减少 190.37%左右。更正的主要原因系对存货、税费等进行谨慎性评估并新增计提存货大额资产减值损失、减计递延所得税资产等。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2021 年年度报告》,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234.47 万元。

你公司在 2022 年 1 月 29 日的业绩预告中,未能充分、审慎考虑影响存货等减值的各项因素,导致两次业绩预告中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差异金额较大,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董事长俞培俤、董事兼总经理俞锦、财务负责人郑国强、董事会秘书张燕琦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
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