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向浙建房地产集团等出售宁波城市之光广场项目

预期本集团将就城市之光广场出售事项将会录得收益约1.75 亿元

於2022年5月26日,转让方,一家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受让方签订协议,据此转 让 方 将 其 持 有 的 城 市 之 光 广 场 项 目 权 益 转 让 予 受 让 方 , 总 代 价 为 人 民 币 1,347,783,100元。

订约方

(1) 城博( 宁波)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转让方;

(2) 浙江省浙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受让方I;及

(3)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让方II。

受让方I及受让方II将共同承担协议下受让方的责任。将予出售之资产出售之资产为集团的城市之光广场( C3 – 5 # )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上的在建工程所有权以及地块的房地产经营开发权,项目位於宁波市东部新城中山东路以南、星安路以东、松下街以北、规划路以西。

在建工程过户後,项目的後续开发建设事宜由受让方成立的新项目公司负责。

对价及所得款项用途

出售项目权益的对价为人民币1,347,783,100 元,乃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公平磋商後根据(1)经受 让 方 委 聘 的 一 名 独 立 评 估 师 万 邦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评 估 及 测 算 在 假 设 开 发 的 情 形 下 於2021年10月31日的项目地块的整体货值为人民币2,480,934,400元,及(2)後续开发建设尚需投入的建安费用、管理及营销费用、财务费用、税费、规费等费用以及後续开发成本合计人民币1,133,151,300元而厘定。

部 分 对 价 将 用 於 直 接 抵 偿 本 集 团 就 其 於 宁 波 市 其 他 项 目 欠 付 受 让 方 及 其 子 公 司 人 民 币218,601,100元的未付工程款。受让方将於项目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後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的部分对价,及於其他将予出售之资产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後24个月内付清金额为人民币1,079,182,000元的剩余对价。

约人民币2.94亿元的部分城市之光广场出售事项所得款项将用作化解本集团就项目地块的若干未付工程款及如上文所述就本集团於宁波市其他项目欠付受让方及其子公司的未付工程款。其余城市之光广场出售事项所得款项将作为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

交割

交割应在协议签订後30个工作日内发生。

於本公告当天,转让方持有项目100%权益,於城市之光广场出售事项交割後,转让方将不再持有项目之任何权益。

有关项目的资料

项目地块坐落於宁波市东部新城中山东路以南、星安路以东、松下街以北、规划路以西,地块的 用途为商 务金融、 文体娱乐用 地。项目 总用地面 积14,565 平方米,现 规划总建 筑面积169,605.33平方米,地下车位1,024个( 含社会公共停车位210个)。项目规划建设至42层,规划建筑高度195.05米。项目目前已建设至地上26层。

截至2020年及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项目地块、地块上的在建工程以及地块的房地产经营开发权并没有产生任何租金收入。

於2021年12月31日,项目之资产净值约为人民币9.7亿元。

预期城市之光广场出售事项对本集团的财务影响

预期本集团将就城市之光广场出售事项将会录得收益约人民币1.75 亿元,即出售项目权益的 对 价 扣 除 关 於 将 予 出 售 之 资 产 及 城 市 之 光 广 场 出 售 事 项 的 成 本 及 相 关 税 项 而 得 出 的 金额,惟以最终审计为准。

进行城市之光广场出售事项的原因

本集团流动性问题对项目开发和进度造成负面影响。这次交易将盘活本集团的资产,扣除抵偿工程款後所得相关款项将作为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支持宁波地区其他项目续建,有利於维持本集团房地产业务有序运营,维护各利益相关方共同权益。

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城市之光广场出售事项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所有持份者的整体利益。本公司为企业集团,主要於中国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投资、物业管理、新能源汽车业务、酒店运营、金融业务、互联网业务及健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