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都基业:董事长总裁俞建午、董秘郑羲亮被出具警示函 并记入诚信档案

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和重大遗漏的违规情形。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披露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出售完毕暨终止的公告,上述员工持股计划于 3 月 22 日、3 月 23 日将 3302.87 万股宋都股份股票全部卖出。根据公司 3 月27 日公告,公司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委员会于2022 年 3 月 8 日决定出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

2022 年 3 月 13 日,上交所问询函要求公司自查相关方的后续减持安排并于 5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于 3 月 18 日发布延期回复公告,直至 3 月 27 日发布部分回复公告。在 3 月 14 日至 22 日,公司股票连续 7 个交易日涨停,在股票交易异动期间,公司多次发布异常波动公告和风险提示公告,但均未提示员工持股计划减持安排。

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和重大遗漏的违规情形。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总裁俞建午、董秘郑羲亮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浙江证监局《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亦将认真吸取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