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凤凰置业: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约定由南京龙凤归还前期由上海泰龙代垫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及利息合计2.8亿元,未及时披露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5号)。

警示函内容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0年10月26日,你公司子公司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置业)与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泰龙)、南京龙凤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龙凤)、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南京龙凤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归还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代垫款项的协议》,约定由南京龙凤归还前期由上海泰龙代垫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及利息合计2.8亿元。上述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行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但你公司未对该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相关说明及整改措施
2010年10月26日,公司子公司凤凰置业与上海泰龙、南京龙凤、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了《南京龙凤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归还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代垫款项的协议》,约定由南京龙凤归还前期由上海泰龙代垫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及财务费用合计2.8亿元,公司未对前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该事项虽发生于2010年,但公司亦严肃认真地对待此事,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规范性水平。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