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更名

本期债券名称变更不改变原签订的与本次债券及本期债券相关文件的法律效力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468号”文核准。本次债券申报时命名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本次债券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其中2020年4月发行首期债券,发行规模为20亿元;2020年8月发行第二期债券,发行规模为10亿元;2021年1月发行第三期债券,发行规模为10亿元。本期债券为本次债券的第四期发行,发行规模为不超过15亿元。因涉及跨年,按照命名规则,本期债券名称变更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本期债券名称变更不改变原签订的与本次债券及本期债券相关文件的法律效力。前述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