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控股:华联集团股权纠纷一案 原告金研海蓝、金研海盛撤诉

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直接影响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披露了《华联控股关于实际控制人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于年 8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本公司根据各方函复及相关文件就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集团”)的股权变动情况、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河南富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富鑫”)、浙江康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康瑞”)、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与杭州金研海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研海蓝”)和杭州金研海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研海盛”)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所涉“(2020)浙民初 41 号”案件基本情况进行了上述披露。

2021年 5 月 17 日,本公司收到华联集团转来浙江省高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民初 41 号之五)。该《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原告金研海蓝和金研海盛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通过移动微法院向本院提出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又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通过移动微法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研海蓝和金研海盛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研海蓝、金研海盛撤诉。

本次诉讼事宜为控股股东华联集团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