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诉讼进展:裁定变更新华都购物广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与和昌福建一案基本情况,2017 年 2 月 25 日,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全资子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新华都”)诉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昌福建”)一案。

2018 年 6 月 12 日,公司披露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2018 年 11 月 3日,公司披露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裁定。2019 年 1 月 22 日,公司披露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2020 年 3 月 11 日,公司披露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和昌福建的再审申请。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披露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在执行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公司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案件进展情况,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与泉州新华都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受让泉州新华都对和昌福建的债权。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 03 执 237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变更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