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业城:辽宁监管局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目前,9 个月的承诺期已满,你们未能如期履行上述承诺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领先半导体产投有限公司、王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深圳市领先半导体产投有限公司、王强:
2021 年 10 月 17 日,你们针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商城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9 个月内,承诺人将对上市公司内部实施资产重组,剥离亏损资产,减轻经营压力,提升运营能力。承诺人将促成上市公司出售亏损子公司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及与之相关的所有负债,并使用出售所获款项偿还上市公司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目前,9 个月的承诺期已满,你们未能如期履行上述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积极履行承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辽宁监管局的要求,积极配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完成整改工作,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