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口岸管理服务行业监管,规范口岸区域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管养服务,公司、深圳市特发口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口岸”)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签署了《深圳口岸管养服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由公司承接市口岸办辖下陆路口岸管理区域和原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管理区域管养服务工作和口岸运行功能性物业运营管理工作,由特发口岸具体实施。委托期 3 年(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委托期内协议一年一签,首次协议履行期限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以下简称“首次协议期”)。首次协议期内口岸管养服务工作的经费为人民币万元;口岸运行功能性物业运营管理工作(包括口岸缓冲停车场等)
及所有口岸管养服务范围外用水用电相关出租物业的水电费回收和经营行为管理等工作取得的非税收入扣除经市财政局审定的实际应上缴金额后,剩余部分作为口岸运行功能性物业运营管理工作的相关税费及运营成本。首次协议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此次委托协议签署,不涉及关联交易,本委托协议签订及执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交易金额,首次协议期内的管养经费为人民币 39,879 万元, 分为市本级财政保障部分和中央财政保障部分。市本级财政保障部分口岸管养经费总额为人民币 37,079 万元,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维护费三大部分,涵盖特发口岸进行日常口岸管养工作的全部费用,其中,各口岸区域水电费(金额为人民币 10,015.81 万元)由市财政统一办理银行托收,无需额外拨付;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管养经费总额为 2,800 万元(其中 300 万元由福田区政府直接拨付),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含冷冻水费)、维护费、其它经费等,涵盖特发口岸进行日常口岸管养工作的全部费用,为包干费用、专款专用。
功能性物业运营管理工作取得的非税收入扣除经市财政局审定的实际应上缴金额后,作为特发口岸受托功能性物业运营管理工作的相关税费及运营成本。在不考虑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的情况下,非税收入上缴基数为人民币 6,293 万元(实际应缴金额按市财政局审定的 2021 年度非税收入确定)。
上述委托协议的履行有利于拓展公司在口岸管养领域的市场份额,对公司 2021 年度的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作用,具体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需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