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购物针对“二十年股权纠纷至今未决 三江购物实控人遭公开举报”澄清说明

我公司将对不实报道和散布、转载和传播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19 年 12 月 24 日相关媒体报道了:“二十年股权纠纷至今未决 三江购物实控人遭公开举报”的新闻,为避免对投资者造成理解上的误解,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对相关情况澄清如下:
1、关于针对公司股权转让的历史问题。
公司在 IPO 之前,历次的股本形成及变化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获得了所需要的内部及外部的批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有相关判决和决定:
(1)2004 年 4 月 20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2001甬经初字第 313 号),宁波市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集团”)因对判决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 年 9 月 27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2004 浙民二终字第 130 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三丰集团仍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该院函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经复查,2007 年 5 月 10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再审条件,原判决书予以维持。
(2)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 浙民二终字第 130 号”民事判决,三丰集团还在 2016 年 5 月 18 日又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于 2016 年 8 月 17 日作出不支持三丰集团的监督申请的决定(浙检民监【2016】33000000088 号)。
2、关于 2002 年 4 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内容未予披露。
2002 年 6 月 5 日,宁波市政法委召集市公检法有关负责人,召开协调会议。会上,市检察院和市中院两家均认为不构成犯罪,同年 6 月 6 日,市公安机局对此案作出撤案处理。
3、关于 2004 年宁波市北仑区法院撤销 2002 年的判决书问题。根据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04)浙民再字第 5、6、7 号民事调解书反映,而仅仅是撤销三丰集团在宁波三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及分红,因为三丰集团和小港信用社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过程中达成了“在已执行的款项中,小港信用社返还三丰集团合计 169.2175 万元”的调解协议,所以继续冻结已无基础和必要。

综上,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报道中所述的用隐瞒、虚假的方式挪用资金、涉嫌违规低价转让股权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