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安地产:预期将录得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减少 应占溢利减少不高於45%

住宅项目之溢利减少及没有住宅单位落成,已扣除没有投资物业公平值亏损及没有撇减持作待售物业

公布乃由Wang On Properties Limited宏安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董事会(「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仅基於董事会对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本年度」)之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草稿的初步评估,本集团预期将录得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减少,较最近期已刊发的截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所录得的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减少不高於45%。此乃主要由於(其中包括)本年度应占合营企业住宅项目之溢利减少及没有住宅单位落成,已扣除没有投资物业公平值亏损及没有撇减持作待售物业。

由於本公司仍在编制其截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业绩,因此,於本公布所载资料仅基於对董事会於截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草稿进行的初步审阅,而有关账目仍有待落实。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底或之前公布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公布。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必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