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园林设计院: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认购对象为吕明华、何韦、葛荣、李永红、童存志,为公司 6 名实际控制人中的 5 人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4,393,440 股股票(含本数),认购对象为吕明华、何韦、葛荣、李永红、童存志,为公司 6 名实际控制人中的 5 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15.25 元/股。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认购对象吕明华、何韦、葛荣、李永红、童存志,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吕明华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韦为公司董事、葛荣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李永红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童存志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实施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会有所下降,偿债能力得到提高,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同时,通过补充流动资金可以减少财务风险和经营压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

此外,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的进一步巩固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有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贯彻实施。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表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发展战略的支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后,吕明华、何韦、葛荣、李永红、童存志及其各自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会新增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公司不会因为本次发行而产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会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产生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