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联文旅子公司芜湖新华联被罚息17485730.55 元

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 9 万元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 01 民初 1126 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公司及公司间接持有的子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9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

判决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 01 民初1126 号),判决如下:

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偿还委托债权投资本金 469599886.39元,利息 1159132.49 元,复利 47004.19 元,罚息 17485730.55 元(罚息暂计算 2020 年 9 月 1 日;此后的罚息分别计算:1、以未还本金 238874347.39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5.985%的标准,自 2020 年 9 月 2 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以未还本金 230725539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935%的标准,自 2020 年 9 月 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 9 万元;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对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8)芜湖市不动产证明第0185139 号、皖(2020)芜湖市不动产证明第 0366812 号、皖(2017)芜湖市不动产证明第 0120119 号〕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鉴于公司尚需对该判决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进行上诉,上述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