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联:重整案件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5 月 9 日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获悉,新华联控股管理人于近日发布《关于法院裁定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重整案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2023 年 2 月 1 日,新华联控股向北京一中院提出申请,管理人亦向法院提交相应报告,称因新冠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严重影响招募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协商谈判、评估审计等相关工作,包括重整计划草案制作在内的重整工作进度受到严重而现实的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故提请北京一中院确定三个月即 2022 年 1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的期间不计入提交新华联控股重整计划草案期限。

2023 年 2 月 6 日,管理人收到北京一中院 2023 年 2 月 2 日作出的(2022)京 01 破 19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认为:新华联控股重整案件目前尚在重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无法招募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以及协商谈判等原因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重整工作的实际影响程度,合理确定不应当计入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限的期间,但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新华联控股的申请符合上述规定,故北京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新华联控股重整案件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5 月 9 日。”

新华联控股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违规对其提供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与新华联控股为不同主体,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相互独立。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督促相关方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