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联文旅:控股股东被申请破产重整获得法院受理

受理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对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近日,新华联控股收到北京市一中院于 2022 年 8 月 9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 01 破申 545 号】,裁定受理申请人湖南富兴对新华联控股的破产重整申请。

《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本案为申请企业法人重整案件,新华联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通州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新华联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湖南富兴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提出重整申请。新华联公司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属于适格重整主体。
本案中,新华联公司无法清偿其对湖南富兴公司的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故湖南富兴公司的重整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本院依法应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对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次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新华联控股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违规对其提供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与新华联控股为不同主体,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相互独立。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事项是否会影响公司的控制权将视后续的重整方案及法院作出的最终裁定而定,目前暂未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