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联文旅:十日内向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偿还239739150.54 元

将对公司 2020 年度损益产生一定影响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公司及公司间接持有的子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文旅投资”)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安徽分行”)分别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民终 1215 号〕,对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案件基本情况、一审判决及上诉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29 日、2020年 10 月 13 日及 2020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071)。

二、判决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民终 1215 号〕,判决如下,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 01 民初 1126 号民事判决;

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偿还(委债协)芜字第 001 号《委托债券投资协议》项下委托债权投资本金 238874347.39 元,利息 270687.94 元,罚息元,复利 11183.17 元,合计 248552603.08 元(计算至 2020 年 9 月 1 日,此后的罚息以本金 238874347.39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5.985%的标准,自 2020 年 9月 2 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偿还(委债协)芜字第 002 号《委托债券投资协议》项下委托债权投资本金 230725539 元,利息 888444.55 元,罚息元,复利 35821.02 元,合计 239739150.54 元(计算至 2020 年 9 月 1 日,此后的罚息本金以 230725539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935%的标准,自 2020 年 9 月 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 9 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对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皖(2016)芜湖市不动产证明第 0030143 号、皖(2018)芜湖市不动产证明第 0185139 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对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皖(2017)芜湖市不动产证明第 0120119 号、皖(2020)芜湖市不动产证明第 0366812 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公司须承担的利息、罚息、复利及案件受理费等将对公司 2020 年度损益产生一定影响,后续影响将视公司还款时间、还款能力及对方采取的措施而定,暂无法预计,实际影响金额最终以年报审计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