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服务: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公司已于2023年度按涉案金额的50%计提预计负债421.64万元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4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浙05民初14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业信托公司”)为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湖州中院提起诉讼。湖州中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大业信托公司未在指定期限提供周鑫等15位被告的身份信息,湖州中院依法裁定驳回大业信托公司对周鑫等15位被告的起诉。本案于202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湖州中院审理,法院认为:大业信托公司的投资决定在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前已经作出,其投资与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要求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829元,由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尚未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相关规定,以及参考该等案件历史赔付比例,公司已于2023年度按涉案金额的50%计提预计负债421.64万元;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原告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