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苑物业服务:申请豁免延後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时限

  本 公 司 将 尽 最 大 努 力 委 任 合 适 人 选,以 尽 快 填 补 董 事 会 及 审 核 委 员 会 的 空 缺。

兹 提 述 鑫 苑 物 业 服 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本公司」)日 期 为2021年4月13日 的 公 告(「该公 告」),内 容 有 关 王 鹏 先 生(「王先生」)辞 任 本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董 事」)及本 公 司 审 核 委 员 会(「审核委员会」)成 员。除 另 有 界 定 者 外,本 公 告 所 用 词 汇 将与 该 公 告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义。

於 王 先 生 辞 任 後,本 公 司 仅 有 两 名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及 两 名 审 核 委 员 会 成 员,因此,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人 数 及 审 核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都 分 别 减 少 至 不 足 上 市 规 则第3.10(1)条 及3.21条 规 定 之 最 少 三 名 成 员。

根据上市规则第3.11条 及3.23条 的 规 定,本 公 司 须 於 未 能 符 合 上 市 规 则 第条 及3.21条 规 定 之 後 三 个 月 内(即2021年7月12日 或 之 前)委 任 另 一 名 独 立 非 执 行董 事 及 审 核 委 员 会 成 员,以 再 次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於 过 去 几 个 月,本 公 司 积 极 采 取 行 动 去 识 别 符 合 公 司 要 求(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对 行业 的 熟 悉 程 度)的 合 适 人 选,以 填 补 董 事 会 及 审 核 委 员 会 之 空 缺。尽 管 本 公 司 已付 出 最 大 努 力,但 仍 难 以 寻 找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的 人 选。鉴 於 上 述 原 因,本 公 司 需要 更 多 时 间 去 识 别 具 备 适 当 专 业 知 识 的 合 适 人 选、对 候 选 人 进 行 尽 职 审 查、与候 选 人 进 行 面 谈,以 及 根 据 本 公 司 提 名 委 员 会 的 职 权 范 围 完 成 筛 选、聘 用 及 提名 程 序。本 公 司 已 向 联 交 所 申 请 豁 免 严 格 遵 守 上 市 规 则 第3.10(1)、3.11、3.21及3.23条 的 规 定,以 及 将 本 公 司 再 次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的 时 限 延 後。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有 关 豁 免 申 请 仍 在 处 理 当 中。

本 公 司 将 尽 最 大 努 力 委 任 合 适 人 选,以 尽 快 填 补 董 事 会 及 审 核 委 员 会 的 空 缺。

本 公 司 将 适 时 进 一 步 刊 发 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