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骏集团:黄朝阳及其联系人共拥有本公司具投票权股本约50.05 %

因此该项融资须即时宣布为到期及应付

本公告乃由中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遵照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上 市 规 则」)第 13.18 条 的 披 露 规 定 作出。

根据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渤海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作为借款人与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恒生银行」)作为贷款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订立的协议(「融资协议」),贷款人已同意向借款人授出合共50,000,000美元( 或等值港元 )之定期贷款融资,且可按借款人根据融资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提出之要求,在贷款人全权酌情批准下增加合共最多40,000,000美元(「该项融资」)。

该项融资自融资协议项下首次提款日期起计为期三年零六个月,并由本公司及借款人的全资附属公司担保。

融资协议已向黄朝阳先生(「黄先生」)及其家族成员( 连同黄先生统称「黄氏家族」)施加特定履约责任,即(a)黄氏家族必须继续为本公司单一最大股东;(b)黄氏家族必须合法及实益及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所有类别具投票权股本35 %或以上及╱或必须直接或间接控制( 具有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本公 司 ; 及 (c) 黄 先 生 或 黄 氏 家 族 其 中 一 名 成 员 必 须 继 续 担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董 事会」)主席。

违反上述特定履约责任将构成融资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并因此该项融资须即时宣布为到期及应付。

於本公告日期,黄先生及其联系人( 定义见上市规则 )合共拥有本公司具投票权股本约5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