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地产:拟申报发行不超过200亿元债务类融资产品

将用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偿还公司及下属公司债务、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建设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3月8日以通讯形式召开。
会议通知及相关议案材料已于2024年3月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及监事。公司董事应参加表决11人,实际参加表决11 人。公司4名监事参阅了相关议案材料。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报发行债务类融资产品的议案》为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改善公司债务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根据未来几年的战略发展规划和融资需求,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申报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含200亿元)的债务类融资产品,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报发行类别及主要条款
1、发行种类:发行种类为债务类融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申请的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资产支持类证券或票据产品、债权融资计划等,或者上述品种的组合;
2、发行主体及规模:债务类融资产品的发行由本公司或下属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发行规模为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含200亿元);
3、发行方式:可一次或多次注册,可分期发行,可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4、发行利率:于发行时通过合理合规的方式确定;
5、期限与品种: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其中非永续类债券产品期限不超过10年(含10年),永续债券类产品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决定;

6、募集资金用途:预计发行债务类融资产品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偿还公司及下属公司债务、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建设或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
7、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