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梁控股:中国建设银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交针对本公司清盘呈请

本公司将强烈反对呈请

本公告由中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合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13.25(1)(b)、37.47A、37.47B及37.47E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发出。

于2022年11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022年5月票据(定义见下文)的受託人就本金金额约为1,865万美元(另加应计而未付利息)尚未偿还的2022年5月到期8.5%优先票据(「2022年5月票据」,ISIN:XS2341214059;通用代码:234121405),其中本公司为发行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提交一份针对本公司的清盘呈请(「呈请」)。本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接获呈请。

本公司将强烈反对呈请。然而,经考虑本公司法律顾问的意见后,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提醒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条例」)第182条,如果本公司最终因呈请而清盘,于发起呈请的日期(亦即2022年11月21日(「开始日期」))后对本公司财产的任何处置(包括诉讼中物权),以及任何本公司股份转让,或本公司股东地位变化,依据香港法律将属无效,除非获得高等法院的认可令。倘呈请随后被撤回、撤销、驳回或永久搁置,则于开始日期或之后作出的任何处置将不受影响。

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所发出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内容有关提出呈请后转让上市发行人股份的通函,鉴于本公司股份转让过程中有可能受到限制及出现不确定性,对于透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参与者」)而言,香港结算可随时行使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所赋予的权力,就本公司股份临时暂停提供其服务,而不作另行通知,当中包括暂停接纳本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在此情况下,获香港结算接纳但尚未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义重新註册的本公司股票将退回予相关参者,而香港结算将保留从该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记减相关证券以抵销任何已记存证券的权利。一般而言,上述措施将于呈请已被驳回、永久搁置或本公司已从高等法院取得所需的认可令之日起不再适用。本公司将徵询法律意见,并採取一切必要行动保护其合法权利。此外,本公司将寻求法律措施以坚决反对呈请,此乃由于董事会认为呈请并不代表其他持份者之利益,并可能损害本公司的价值。鉴于呈请,本公司可能向高等法院申请相关认可令。谨此提醒股东,概不保证高等法院将授出认可令。倘未获授出认可令但清盘令并未被驳回或永久搁置,则于开始日期或之后的所有股份转让均属无效。

该呈请可能导致本公司其他债权人要求加速还款。于本公告日期,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据董事所深知,概无其他针对本公司提出的未决清盘呈请。于本公告日期,除2022年5月票据外,本公司未收到任何关于本集团所发行其他优先票据的相关债权人就加速还款发出的任何通知。

本集团正就现状探讨整体的境外债务解决方案,以保障本集团的持续经营,维护本集团所有持份者的利益。截至本公告之日,本集团的境外债务(包括境外优先票据和私募贷款)的未偿还本金合共约11.8亿美元(约人民币86.2亿元),呈请所涉及本金金额佔本集团境外债务约1.6%,预期呈请短期内对整体本集团境内业务经营并无重大影响。本公司将与境外债权人交流和沟通,与本公司共同寻求整体的境外债务解决方案。

本公司将向股东及投资者通报任何重大进展,并适时或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另行刊发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其他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考虑相关风险及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