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家悦集团:山东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李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配偶林春丽于2021年4月21日至2024年3月18日期间存在将持有的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累计买入12,500股,累计卖出12,900股。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新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李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警示函》内容
“李新:
经查,你担任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悦或公司)高管期间,你的配偶林春丽于2021年4月21日至2024年3月18日期间存在将持有的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累计买入12,500股,累计卖出12,9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引以为戒,严格规范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李新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表示接受山东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李新先生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后续将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的要求,加强自身及近亲属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确保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公司也将持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