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屋企管”)于2024年03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4】127号)《关于对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51537576U))作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伊份”)控股股东,存在以下事实:2016年10月12日来伊份首发上市,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来伊份67.5%的股份。2016年10月13日至2023年5月22日,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累计净卖出来伊份股份2119.28万股,占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6.1851%,其中2023年5月22日,你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来伊份股份660万股,占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1.96%。2023年5月23日,你公司披露上述权益变动(2023年12月8日进行更新)。另查明,2016年10月12日至2023年5月22日期间,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因来伊份发行并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原因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1053%;截至2023年5月22日,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来伊份股份比例为61.21%;期间你公司作为首发股东,依法履行了减持计划、进展及结果公告之义务。
你公司作为来伊份持股5%以上股东,2023年5月22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卖出)累计幅度达到5%,超比例卖出来伊份股份1.185%(已剔除被动稀释0.1053%)。你公司依法履行了权益变动公告义务,但是,你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累计幅度达5%时,未履行限售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减持股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强化依法合规意识,履行权益变动披露和限售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