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

决定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史文明、余瑞华、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史文明、余瑞华、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警示函内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史文明、余瑞华、段静:经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是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2022 年公司向关联方湖北鸿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鸿盛)提供工程施工服务,交易发生额 4.91 亿元,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进行补充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是关联担保未及时重新履行审议程序。2020 年 12 月,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湖北鸿盛申请的 18.24 亿元项目贷款提供不超过 9.95 亿元差额补足承诺。2022 年湖北鸿盛成为公司关联方后,公司未及时就与湖北鸿盛存续的关联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三是 2022 年年报部分数据披露不准确。由于统计口径问题,公司对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在建重大项目中部分项目收入成本和回款、关联应收应付等披露虽未影响合并报表数据,但存在披露错误。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等规定。
杨涛作为公司董事长、史文明作为公司总经理、余瑞华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段静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史文明、余瑞华、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完善内部治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