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园美谷: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

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冉、范时杰、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达的《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冉、范时杰、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警示函内容: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冉、范时杰、林斌: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美谷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2 年 1 月 29 日,公司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 850 万元-1,15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 14,000 万元-19,000万元。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修正后净利润预计亏损 25,000 万元-30,000 万元、扣非后净利润预计亏损 60,000 万元-69,000 万元。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2021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1 年度净利润为亏损 25,337.23 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 67,150万元。公司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和扣非后净利润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胡冉、总经理范时杰、财务总监林斌作为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奥园美谷、胡冉、范时杰、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相关说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深刻汲取教训,以此为戒,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财务核算水平,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