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央商场:沭阳雨润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国豪装饰提起诉讼

拖欠原告工程款共计 12,945,141.94 元。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雨润”)与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豪装饰”)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国豪装饰提起诉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受理,公司于 2020 年 11月 24 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 10 号
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沭阳县人民中路 33 号
二、起诉方国豪装饰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8 年 7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二标段)》,约定由原告承包建设位于沭阳县人民路与上海路路口沭阳中央城市广场的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施工合
股票简称:*ST 中商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0—04同二标段。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结算审计工程造价的 95%。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及被告指示进行装修工程,后双方就该工程又签订三份补充协议。工程于 2019 年 5 月 7 日经被告确认竣工验收,原告经核算确定工程总造价为 22,749,145.20 元,并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提交结算申请。
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于结算后支付至工程造价的 95%,即 21,611,687.94 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工程款 8,666,546.00 元,拖欠原告工程款共计 12,945,141.94 元。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 12,945,141.94 元。
(2)、判令原告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施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工程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