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业城:股东王强及一致行动人短线交易 将“买入”误操作为“卖出”

在当日误操作造成的短线交易中未获得投资收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王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通知:2020 年 11 月 2 日,王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之一深圳市深之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之旅投资”)、一致行动人之二深圳市西丽湖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丽湖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在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操作中,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买入”误操作为“卖出”,西丽湖公司账户错误卖出公司股票 80,000 股,卖出成交均价为 4.76 元/股,成交金额 38.08 万元。

王强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之三深圳市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旅股份”)在当日未买卖公司股票。本次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经与王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核实,对方发现上述误操作后及时主动通知公司,配合公司进行处理,并出具了本次误操作的情况说明和致歉函。经综合考虑,对西丽湖公司误操作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认为: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

王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当日因误操作卖出公司股票 80,000 股,卖出均价为 4.76 元/股;当日买入公司股票 716,721 股,买入均价为 4.83 元/股,计算后王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当日误操作造成的短线交易中未获得投资收益。

王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致歉及相关声明:
1、王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交易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2、王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组织全体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审慎操作,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确认,并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并在
未来股份交易中采取更多的交易差错防控措施,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3、王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