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群商业集团:公司第一大股东因失误卖出增持的1万股

导致短线交易

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在编制半年报时,发现报告期内利群集团股数减少了 10,000 股,公司立即联系大股东进行核实。经落实,2020 年 3 月 30 日,利群集团因工作人员误操作卖出其 2018 年集中竞价增持的公司股份 10,000 股,卖出价格 6.99 元/股,卖出后利群集团未能及时发现此次卖出行为,导致其 2020 年 8月 12 日的大宗交易增持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2020 年 8 月 12 日,利群集团通过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 8,354,250 股,买入价格 6.6 元/股。
经公司核查,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本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
(一)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利群集团本次因失误导致的短线交易,卖出公司股票 10,000 股,卖出价格为 6.99 元/股,增持价格为 6.6 元/股,计算所得收益为 3900 元。上述所得收益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将全数上交公司所有。

(二)利群集团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后果,现就本次失误导致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实履行作为公司大股东义务。

(三)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