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商集团:二审案件受理费 2515237元 由国际管理公司负担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集团”或“公司”)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 594 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515,237 元,由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国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商集团及一审第三人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广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2014)鄂民四初字第 00001 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际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2、改判武商集团赔偿武广公司因其侵占租赁场所受到的损失 294,687,461.06 元,按照重置价格赔偿其侵占武广公司的资产、设施、装修等损失计1.5 亿元,赔偿武广公司因其侵占、擅自使用武广公司商号、商标、客户资料、会员信息、营销统计数据等无形资产及商业秘密而受到的损失计 5,000 万元,上述赔偿金额合计 494,687,461.06元。

最高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7 年 5 月 27 日,武广公司完成注销登记。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涉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一审法院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审理本案正确。

本次案件终审判决驳回国际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结果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